1、企业必须具有能保证船舶修造质量和组织正常生产所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质量检查人员和主要的专业技术工人。且有能力严格按照图纸、生产工艺和技术标准进行生产、试验和检测。
第四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免于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加工贸易出口制成品属于国家对出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交出口许可证件。
加工贸易企业还需进行资格审核和备案登记,并对于其加工贸易的业务操作、货物进出口过程、财务核算等方面进行规范。同时,海关还会对加工贸易货物进行严格监管和管理,避免出现违规行为。在加工贸易过程中,如遇到质量或争议问题,加工贸易企业可以申请进行质检或提起仲裁等方式解决。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引导加工贸易升级,进一步规范出口加工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的决定》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者制成品因故转为内销的,海关凭准予内销的批准文件,对保税的进口料件依法征税;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还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释义】 本条是对加工贸易海关监管的规定。
企业为单元监管模式:企业可以选择以企业为单元的加工贸易监管模式,这种模式下,企业可以自主备案、自核单耗、自定核销周期、自主核报。实施这一模式的企业要满足一些条件,如海关信用等级为高级认证企业、内部加工贸易货物流和数据流透明清晰等。
如构成成品的主要进口料件)和非主料(其他料件)进行监管。主管海关将根据贸易管制条件、价值和单耗等因素认定。信息化管理辅助平台 加工贸易信息化管理辅助平台用于协助海关进行料号级商品核销核算。平台运行前需通过海关总署的验收。公告自2010年9月1日起生效。
对加工贸易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废料及副产品,经批准内销需予补税的,以内销申报之日海关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审定的价格作为完税价格;(三)海关处理的案件中需予补税的加工贸易进口货物,以案件查获之日海关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审定的该货物所含进口料件的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完税价格办法》这样定义:特许权使用费,指进口货物的买方为取得知识产权权利人及权利人有效授权人关于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著作权、分销权或者销售权的许可或者转让而支付的费用。
主管海关在加工贸易企业办理合同备案审批手续时, 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加工贸易进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的有关规定核定 “实转”进口料件的价格,并以办理审批手续之日的汇率、税率计算应收台帐保证金 的金额。
界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应当包括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1、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罐头食品包括原料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制成的食品,应为商业无菌、常温下能长期存放。罐头食品的申证单元分为畜禽水产罐头、果蔬罐头和其他罐头三类。
2、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罐头食品是指原料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罐头食品应为商业无菌、常温下能长期存放。罐头食品的申证单元为3个:畜禽水产罐头;果蔬罐头;其他罐头。
3、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食品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原则,即同一个食品生产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生产许可证。
4、罐头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包括: 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罐头食品是指将符合要求的原料经处理、分选、修整、烹调(或不经烹调)、装罐、密封、杀菌、冷却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所有食品。罐头食品应为商业无菌、常温下能长期存放(保质期不少于6个月)。
5、法律分析: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必备的生产资源。产品相关标准。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检验项目。抽样方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6、生产条件现场审查。核查组对现场核查合格企业进行现场抽样,检验机构15日内完成发证检验(检验项目有特殊要求的除外)。对核查组的审查报告进行审查,将符合发证条件企业名单及相关材料汇总上报。审定企业申请材料和审查结果,作出准予或不准予许可决定。10个工作日内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并送达申请人。